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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notice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
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根据《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修订后的《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况分析,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经2009年2月13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
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差旅费管理,规范本院财务管理工作,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参照安徽省财政厅有关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我院工作人员离开芜湖市城区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费用,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并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不得超过以下标准:省内为150元/人·天、省外为200元/人·天。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原则上自理,情况特殊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按实报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参加会议和短期培训十五天以内的住宿费凭据按实报销。
第三条 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原则上,院级领导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确因工作任务紧急,若要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必须事前报院长批准后才能报销。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人·天,省外30元/人·天,原则上不允许报销途中餐饮费。
第六条 在职职工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市外进修班、培训班等学习,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三个月以内的享受伙食费补助8元/人·天,三个月以上至一年的享受伙食费补助5元/人·天,培训单位统一安排或已收取食宿费用,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第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视同出差。调动途中的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报销。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第八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探亲,其往返交通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由院计财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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