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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9-09-01 11:36:00     次浏览
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二水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二水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对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促进经营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按照审计法规的要求,二水设置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和各类专业的兼职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并有计划地安排专(兼)职审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

  第四条 审计部门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审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者)必须执行,并反馈审计意见书的采纳结果。

  第六条 专(兼)职审计人员应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熟悉单位规章制度,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的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者)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㈠ 对二水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㈡ 对二水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㈢ 对二水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含经营承包、联合经营等)情况进行审计;

  ㈣ 对二水及所属单位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㈤ 对院属单位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任期(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㈥ 对院属单位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㈦ 按照法律、法规和二水的院情,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㈧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领导要求办理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条 审计部门拥有以下权限

  ㈠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㈡ 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参加有关会议,召集、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㈢ 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㈣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㈤ 对审计事项中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㈥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要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㈦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纠正意见或改进建议;

  ㈧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项目时必须遵守下列制度

  ㈠ 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度

  为保证审计职责的顺利实现,确保审计质量,审计组长必须依法开展审计工作,认真选用审计人员,科学合理分工,检查、复核审计证据,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㈡ 实行审前预告制度

  在审计组进行审计调查的同时,将被审计的单位或个人、审计年度、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审计预计工作时间、审计组人员、审计纪律、联系方式向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㈢ 实行双向承诺制度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者)签订双向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㈣ 推行任期经济责任联合审计方式

  对院属单位行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进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报请主要领导批准,由审计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派员组成联合审计组;

  ㈤ 实行审计回访制度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者)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采纳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回访,督促被审计单位(者)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和建议,利用审计成果,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㈥ 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审计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勤奋学习,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责任应慎重作出评价;对作出错案的审计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㈠ 根据上级审计部门要求和二水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㈡ 实施审计项目,审计部门牵头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㈢ 实施审计前,根据情况适时对被审计单位(者)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者)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㈣ 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者)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审计人员利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复核和分析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记入审计工作底稿;

  ㈤ 审计组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者)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者)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㈥ 审计部门应审定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此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在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㈦ 审计部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并作出审计决定,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㈧ 被审计单位(者)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二水主要领导或上级审计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在复议申请期内(一般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处理答复),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必须执行。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者)在接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将采纳和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其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保障条件

  ㈠ 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应让审计部门参加或了解;

  ㈡ 单位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文件资料,应及时发给审计部门或让审计部门负责人了解;

  ㈢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六条 依法行使职权的审计人员,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院属单位、直接责任人、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经济处罚决定,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㈠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帐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㈡ 阻碍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㈢ 谎报经济运行成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㈣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㈤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在法定范围内,追究其工作责任,并提请有关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罚款、调离工作岗位。

  ㈠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㈡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㈢ 玩忽职守,作出错案,给国家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㈣ 泄漏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㈤ 违反审计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作出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审计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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