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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机关车辆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28 11:00:00     次浏览
院属各单位:为加强院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提高车辆的利用率,降低运行成本,节约经费开支,确保院务用车和各级管理部门的正常工作,结合我院的实际,作如下规定:一、院机关车辆为院领导的工作用车。用于院领导...

  院属各单位:

  为加强院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提高车辆的利用率,降低运行成本,节约经费开支,确保院务用车和各级管理部门的正常工作,结合我院的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院机关车辆为院领导的工作用车。用于院领导公务用车;上级机关或兄弟单位来院的公务活动;财会人员到银行取送较大款项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用车。

  二、院机关车辆在满足院领导正常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可对院属各单位进行有偿外派,每天按400元标准收费(包括车辆运行中的所有费用)。外派车辆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单位与院办公室申请,每月底院办公室负责将派车单统计报计财科,由计财科统一划拨结账。

  三、在遇有全院性重要工作或院办车辆不能满足院领导工作的情况下,院办公室可向各单位负责人协商调用车辆,各单位领导应予以积极配合。院办调用车辆同样以每天400元支付车辆单位,由院办每月底将相关凭据交计财科统一划拨支付。

  四、院机关科室人员公差原则上不派车,三人以上或紧急公务情况可酌情派车。

  五、驾驶员须做好车辆日常的保养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开快车、故障车和疲劳车,杜绝酒后驾车。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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